《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7年12月15日新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的绿色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人防、城市管理、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交通、公路、水利、河渠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旅游、公安、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实行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所需用地和资金,保证公共绿化养护管理经费落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空间开展绿化。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发展、量质并举、功能完善、因地制宜、资源节约、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注重树种的选择与改良,加强市花、市树培育和种植,以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自然和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鼓励和推进海绵型园林绿地建设,鼓励和推行立体绿化,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城市。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城市绿化成果的权利,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全社会履行绿化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意识。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